26 5月, 2013
對文化部成立藝術銀行的一些觀察與期待
文化部自去年5月20日成立以來,首任部長龍應台即對「藝術銀行」展現高度興趣,更有積極行動。短短不到一年的時間,她已責成轄下的國立台灣美術館,迅速展開業務—今年度的開辦費訂為7,000萬元,並已於3月25日開始執行。這樣的效率放送,相信藝術界多數人士都願予肯定,且樂觀其成。
文化部成立「藝術銀行」的勇氣固然可佳,但倉促上市,同樣引來不少專業人士的疑慮—連我也很難不有困惑。眼前,我所讀到的官方說法,譬如多數傳媒所披露的龍部長的言談,有很大的比例都強調「藝術品租賃」業務,彷彿「銀行」是專為搞「租賃」而設立。反諷的是,「藝術銀行」儘管掛牌,實際卻無任何可供租賃的「藝術品」,而必須利用開辦費先徵集一批之後,才有可用的籌碼。這樣的實踐邏輯,不無操之過急或本末倒置之嫌。
既然命名為「銀行」,應當就是為了貨幣的儲存與流通而設,當然也必須思考未來可能的交易或兌換價值。而「藝術銀行」的基本貨幣,理所當然就是「藝術品」了。至於「藝術品租賃」,如果從銀行業務的邏輯加以理解,其實就等同於「借貸」的概念,前提是銀行必須有充足的貨幣資源。就以目前執行「藝術銀行」業務的國美館的規畫來看,他們希望以開辦費的一半,亦即3,500萬元的經費,購入「平均價位在10萬元左右」的藝術作品,約200件的數量。根據國美館和龍部長對外的說法,現階段主要鎖定「有潛力但未成名的藝術家作品」;同時,他們也強調,徵求的藝術家及其作品,「不限年紀、創作媒材技法與題材」。以這樣的參數研判,大致難脫以在校的研究生,或是剛出道,有志走向專職創作的年青藝術家,作為主要的蒐購對象。據了解,在徵件的同時,國美館預定採取「敦聘知名藝術家、策展人、評論家、學者等9至11人,組成採購評選委員。」就此做法來看,與台灣官方美術館常態的典藏評選委員會結構,幾乎大同小異。
龍應台部長樂觀的期待是,藝術銀行名下所買的藝術家作品,能夠「出租給海外辦事單位、公部門、私人企業等,所賺取的租金再回歸支付藝術銀行運作成本。」國美館的黃才郎館長更是明確指出,藝術銀行現階段的租賃對象,以「大使館」和「公部門辦公室」為主要標的。可以揣測的是,以他們目前的規畫和做法,應該也只能期待透過中央政府以發佈行政命令或鼓勵各部協調的方式,建議公部門各單位盡可能配合文化部對藝術銀行的願想,以促進「志願租賃」。若是如此,其結果和成效很難預估,也亟待觀察。
有必要強調的是,「藝術銀行」值此建立之初,就要立刻進行「藝術品租賃」的業務,這兩者在本質上都是「服務」性質的項目。具體而言,藝術銀行對於有意願租賃作品的單位及其空間,有義務提供專業上的分析、建議與諮詢,包括主題的設定與配合,作品連同空間的規畫與施作,乃至於展品的保險、運輸、安裝、佈撤,甚至燈光的設計等等—無一不涉及專業的策展規畫與行政動員。如此,對於國美館內部絕大多數早已公務員化或官僚行政心態嚴重的館員而言,這一新的架構,尤其務求以「服務」為導向的業務內容,無疑就是一項莫大的挑戰。話說回來,若以國美館現行的策略來看,藝術銀行除了是在國美館外另闢基地,未來需求核心或專業成員時,恐怕也只能仰賴外來一批懂得服務,也願意付出的新鮮活血了。
「服務」作為藝術銀行的核心價值之一,伴隨「藝術品租賃」所帶來的「專業收費」,也理應成為銀行重要的收入來源。較令人質疑與詬病的是,官方在國家現行僵化的會計與審計制度下,別說是協助藝術銀行設計出一套良好的收費制度,只怕臨了還可能逆向懷疑、防堵,甚至阻撓藝術銀行的「服務」本質。尤其重要的是,公部門在面對同屬官方的藝術銀行時,是否可能在「藝術品租賃」這個項目上,建立起具有「制度典範」意義的委託,同時還能具體落實委託者付費的服務曁交易關係?不僅如此,未來若真有民間企業尋求「藝術品租賃」的規畫與服務時,定位為官方行政單位的藝術銀行,是否可以無虞且無痛地收取應得的「服務費」?而且,這些費用還能確實回饋成為藝術銀行強化自身專業之用?這些都是眼前亟需確認、釐清與迫切規畫的議題。
轉自《典藏今藝術》2013年5月號 【文/王嘉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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